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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商用房民用房不能混租

房天下太原二手房网  2011-04-11 09:08:00  来源:山西晚报

新版《太原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5月1日生效

记者日前从太原市房管局获悉,新版《太原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5月1日开始生效。而此前已颁行12年的旧版《条例》将正式“退休”。

近年来,太原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房价、交易量屡创新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房屋面积缩水、无证预售、一房多卖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都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那么,新《条例》的实施意味着什么?新《条例》能有效遏制上述乱象吗?在新《条例》即将生效前夕,本报记者采访政府有关部门人士予以权威解读。

禁止一楼临街住户开饭店

“一楼的临街住户把临街阳台打通租出去做饭店、小商店,这在今后都是不允许的。”太原市房管局相关人士表示,“新《条例》规定,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即民用房不能租作商用,而商用房不能租作居住用途。今年太原将逐步开展商品房租赁登记工作,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摸查整改。”

此外,属于违法建筑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房屋,也不能出租。“如果违反以上规定的,太原市房管局将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对于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太原市房管局工作人员介绍。

无预售证不得发布销售广告

“现在在售的五证齐全商品房,要么太贵、要么早已售罄,而很多五证不齐全的房子,又抛出各种诱惑吸引顾客,消费者一不小心就会掉入陷阱。”一直想买房却迟迟未出手的李女士告诉记者。

新《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在广告中应当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价格、环境、质量、交付使用日期等内容,以及预售许可证文号、代理销售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对于“未取得预(销)售许可,以认购、预订、排号、收取定金、预订款、吸纳会员、发放VIP卡等方式变相销售商品房”的行为,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新《条例》对开发商收取的预售款做出了规定,开发商在办理预售证前,要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保证预售款用于工程建设,不得挪用。

同时,新《条例》还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四项行为: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或者变相售后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以及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如有违反,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缩水超3%双倍返还超出房款

买房时,明明合同上约定好是100平方米,在交房时却缩水了。这让王先生很窝火,“交钱后再和开发商打交道很难,他们会尽可能地拖时间。”

新《条例》中规定,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当事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如未进行约定,则按如下方式处理: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如超过3%,消费者有权退房。选择退房的,开发商应在30日内退还已付房款,并同时支付利息。选择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款由消费者补足,而3%以外的房款则由开发商负担,产权则归消费者。对于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消费者,超出3%部分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另外,消费者若对房屋面积有异议,还可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

“大红本”办理将不再迟缓

“办房产证时间长,得跑好多趟。”这是不少市民对办“大红本”的普遍印象。但是今后,房产证办理时间将缩短,程序简化,变得很快捷。

新《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申请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发放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予以公告。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房产管理部门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另外,新《条例》对房地产交易实行了网上管理制度,增强信息公开透明度。太原市政府将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对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等实行网上管理。太原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预售许可证后,将把待售商品房信息输入房地产信息系统,商品房预售人则将预售合同报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责任编辑/caoyan.tye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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