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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6个保障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房天下太原二手房网  2012-04-16 10:40:00  来源:山西晚报
[提要]保障性住房质量由谁监管?哪些人才可获得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配租?……4月13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其官方网站(www.sxjs.gov.cn)上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

 保障性住房质量由谁监管?哪些人才可获得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配租?……4月13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其官方网站(www.sxjs.gov.cn)上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六个办法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我省各界对上述6个办法如有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可于4月15日前,通过电话、电邮或信件的形式反馈至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为0351—3580052、3580054;传真电话为0351—3073824;电邮 fangchanchu@126.com;来信地址为太原市建设北路85号山西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邮编030013)。详细文本可登录山西省住建厅官方网站点击下载。

 1 保障房建设

 实行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

 对于公众关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工程质量,要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实行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终身负责。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标准: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安装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有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实现分户计量。

 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

 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单列,应供尽供。列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储备用地范围的土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严禁以划拨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建设商品住房。


 三口之家安排两间套

 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和建筑面积,原则上按2人以下(含2人)户安排单间套或宿舍型、3人户安排两间套、4人以上(含4人)户安排两居室或三间套标准设计。

 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套型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经适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应当以中小户型为主;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应以中小户型为主。

 规划要确保居民生活方便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应遵循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技术导则。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选择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地段,或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充分考虑居民需要。


 2 保障房运营

 租金标准需向社会公布

 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参考市场租金确定。主管部门应定期测算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送价格主管部门核算,并适时报市、县人民政府调整。

 租金标准调整情况,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栏等向社会公布。

 专项维修资金按购买面积交存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应按购买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应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3%—5%。

 物业服务费如何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项目规模、服务标准和房屋配套设施设备等情况分类测算,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经济适用住房居住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

 【保障对象】具有市、县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责令退出】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故意损坏所承租廉租住房的;擅自改变所承租廉租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廉租住房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其它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4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

 【保障对象】具有市、县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就业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亦可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责令退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其它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5 经适房供应与退出

 【保障对象】具有市、县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经适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购买(租赁)。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租赁)。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购买(租赁)经适房时,应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再购买(租赁)经适房。

 【交易限制】2011年6月11日前购买的经适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购买满5年需要转让的,可以由政府回购或由购买人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适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和减免的各类税费,取得完全产权后再上市交易。

 2011年6月11日后新购买的经适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回购。

 【责令退出】购买(租赁)经适房的家庭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强制回购(收回):

 已购买(租赁)经适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在购买(租赁)的经适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将所购买(租赁)的经适房出租(转租)、出借的;在所购买(租赁)的经适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政府回购(收回)的经适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租赁)。


 6 限价普通商品房供应

 【供应对象】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条件的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非本地劳务人员,可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或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资格的家庭,亦可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交易限制】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购买满5年,确需转让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转让前应当向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交易价格,经批准并按规定比例缴交部分交易增值后,方可进行交易。转让后,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增值缴交的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点击

 省住建厅新近起草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我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资金保障和税费优惠、建设用地和项目规划、建设方式和建设程序、建设标准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等问题作了规定。

 《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对我省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和交存标准,物业服务管理和收费标准定下硬杠杠。

 《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与退出管理办法》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办法》四个办法对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和限价普通商品房的分配、配租对象作了明确规定,严格规范了各类保障房的分配和配租办法、退出机制,确保我省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公平和规范化管理。

责任编辑/wujunni.tye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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